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涉及隐蔽秘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坚持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安全保密、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本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党委对请示报告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作出的指示批示,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五条 县委政法委员会、县级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县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全县政法工作重大决定、关系政法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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