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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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协议书

  总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及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及施工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及变更或指令单内的工程量: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精装修工程范围内的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需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材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装卸、安装、检验检测、调试、配合、维修、服务、疫情防控等。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深化设计;精装修材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装、卸车;垂直运输;保管;施工;制作加工、安装阶段的各类检测和试验;现场拼安装(包括进场构件的检验等);二次搬运及多次倒运;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增加;冬雨季施工增加;脚手架;交工验收;成品保护;维修、竣工清理;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精装修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甲方与建设单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内容等为完成精装修专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后期保修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包括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下发的工程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指令单等所涉的工作内容及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乙方不因施工范围及工程量变化而向甲方主张工期或费用补偿,若乙方不能按甲方进度要求完成施工,甲方有权将其施工范围拿出另行分包,乙方无条件接受。乙方不得因承包范围调整而要求费用补偿。

  二、分包方式:专业分包。

  三、分包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暂定) 【实际金额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的结算值为准】,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增值税为 元。

  四、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日开工(暂定,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年 月日竣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五、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工程满足合格标准,符合相关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及检验标准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质量奖项:确保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六、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和环境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

  1、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要求,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债权及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由乙方承担。

  3、函件等书面资料及司法文书送达确认地址:

  4、函件等电子资料及司法文书电子档发送邮箱地址:邮件达邮箱即视为乙方收到相关资料。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劳务费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约定:1.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2.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3.总包合同生效;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后本合同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总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中约定。

  1.9 总包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总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包括投标承诺书、询标报价函),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和程序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_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会议纪要、信件、通知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解释;如甲方对该含糊和(或)歧义向乙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澄清,则以此类指示为优先解释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若有)

  (5)招标文件

  (6)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仅限于劳务分包工程)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和技术说明;

  (8)乙方的投标函及报价书(含承诺、询标报价函)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中文。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总包合同约定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较高要求执行。

  3.4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需监理、发包人、设计单位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 甲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乙方自费复制;施工图纸需要保密的,乙方应始终【包括竣工后】做好保密工作。

  4.2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经甲方确认后进行施工,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具体委托设计的范围及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各项条款(除价格内容外),应乙方需求甲方可提供一份总包合同(除价格等甲方认为与乙方无关的内容外)的副本或复印件供乙方查阅(仅限于劳务分包工程),乙方不得以疏于对总包合同的理解和了解为由提出任何补偿或索赔要求。

  5.2 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乙方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劳动力调配及职工生活安排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避免因乙方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情况发生,乙方完全服从甲方的管理。

  5.3 乙方与发包人的关系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若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每出现一次支付给甲方诚信违约金五万元。

  6、乙方施工工作内容,

  6.1乙方施工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描述:

  6.2、其他部分:除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进场材料的卸车、码放及二次倒运的装卸、码放;

  (2)现场责任区清洁保持用工;

  (3)所有自有施工机械保养及维修;

  (4)消耗型机具配件及辅助材料(甲方负责供应以外的材料、机具);

  (5)施工期间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防护搭设及其拆除;

  (6)材料从现场加工厂地至施工操作面的运输费用;

  (7)生工人统一工作服、床单、被罩及床架床板的费用;

  (8)生产工人的医疗、保险、劳动保护、交通费、注册费、各种应交政府的费用;

  (9)信号指挥用工及吊装用工;

  (10) 工完场清,工完料清,达到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所需的全部工艺、工序;

  (11)各施工队伍之间施工缝等交叉作业的施工、配合等;

  (12)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及“中建CI金奖”等所有施工内容的人工费用;

  以上第6条所列明的施工内容均包含在后附合同相应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任何费用。

  7、指令和决定

  7.1 甲方指令

  甲方随时可以根据分包合同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可按合同单价另加20%从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7.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8、总包项目经理

  8.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项目经理可书面授权其他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可随时撤回授权,授权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书面授权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8.3 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内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应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8天内予以答复;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若有异议也应执行;若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8.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依据及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无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8.5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6 项目经理仅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职责,无权修改本合同(包括提高合同单价、变更内容等)。

  8.7项目经理无需与乙方协商,可随时通知乙方更换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及其他不称职的有关人员。

  8.8项目经理发现乙方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时等,有权停止乙方的工作,并上报甲方管理部门终止或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分包项目经理

  9.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9.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9.3 分包项目经理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同时通知项目经理,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和损失,不顺延工期。

  9.4 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5 分包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也依据乙方书面授权行使签署文件和处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务等,乙方无条件接受其项目经理的行为后果。

  9.6 分包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长驻施工现场,并保证通讯畅通,若甲方联系乙方人员发现通讯不畅通,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乙方人员离开项目现场需事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书面请假,未经批准分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开项目现场的,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其他人员,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离开时间超过48小时及以上的,每增一天违约金翻倍,上述违约金从乙方结算值中扣除。

  10、甲方的工作

  10.1 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统筹安排、协调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2)组织乙方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施工图纸交底。

  (3)根据本合同提供材料、设备和设施。

  (4)召开有关会议,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方的关系。

  (5)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6)安排施工总(年)、月、周进度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和验收。

  (7)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的运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检查其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等情况,认为乙方管理人员或施工劳务人员不足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乙方不得推诿、拖延。

  (8)审核乙方编制的分包工程预结算书及材料计划、进度计划等,办理付款手续。

  (9)检查、监督现场各单位落实CI标准。

  (10)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_建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物)、古树名木、文物的保护工作。

  (11)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甲方实施分包工程及对乙方的管理丝毫不减少或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完成分包工程的责任。

  10.3甲方发现乙方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包括电子邮箱;甲方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乙方无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额30%的违约金,甲方可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乙方的工作

  11.1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甲方确认后实施;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总(年)、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材料需用计划、自购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劳动力、设备配置计划等,不能按甲方下达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书,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的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确保工期的要求。

  11.2在本合同签署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项目组织机构图和完整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职责及分工(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11.3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在查阅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若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在施工前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4遵守对施工场地交通、绿色施工、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按规定分别承担手续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按时提交报表和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11.6负责已完分包工程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自费修复;

  11.7应确保自己施工的工程及其现场(包括进出场道路、场地等)工完场清。

  11.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将其挪作他用,施工完毕完整交回甲方,否则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1.9接到图纸后28天内向甲方报送分包工程预算书(含材料设备总计划)。

  11.10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测量、放线、定位工作。

  11.11执行甲方的指令(口头和书面),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处罚,当收到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乙方仍未执行的,甲方可安排他人执行,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11.12分包工程完工后,清理所做工程的标志、污斑、指印和其它油污和脏物,清运自用工具、机械和设备,达到交工前的清理标准。

  11.13服从和执行甲方、发包人、监理公司所提出的缺陷改进、有关配合,以及要求参与的一些工作任务,并做到对方满意。

  11.14乙方保证连续施工,不得以争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出现耽搁施工、消极怠工或停止施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外,则视为乙方违约,不仅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而且每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万元。

  11.15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附件12:合同单价表

  精装修工程报价单

  序号

  名称

  具体做法及工序

  单位

  暂定工程量

  单价

  小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备注

  1

  装饰工程

  精装修施工费按业主提供的图纸完成精装修工程范围内的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需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材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装卸、安装、检验检测、调试、配合、维修、服务、疫情防控等工作。按照乙方施工范围内招标人与建设单位确认的最终审定的税前造价(不含设计费、社会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扣除甲供材(如有)的基础上向招标人让利*%,并减去合同约定中标人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后加应取税金(9%)。

  项

  24000000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含9%增值税

  合计

  (大写)

  (小写)

  投标报价说明:

  (请根据项目及招标情况自行填写完整)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1)深化设计费用、材料采购(包含指定的品牌材料)、加工、制作、运输、装卸、保管、施工、垂直运输、检验检测、保险、交验、维修、服务、加工样板间等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疫情防控费及疫情影响人工、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费用及窝工降效费用、措施费(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及多次倒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超高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人工及机械降效费及在本工程施工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其他措施费)、施工及生活水电费、规费、市场及政策调整风险等为室外工程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及后期维修所需的一切费用。2)已综合考虑各种施工难度及相应的风险等各种因素而造成的费用增加;3)包含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时发生的费用。4)已包含抢工费、队伍调遣费、消防保卫费、清点验收、堆放、维修及进、退场费、材料整理、建筑和生活垃圾清理及清运和处理费、缺陷修复、保修费、CI达标人工费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建管费、暂住户口费、治安费、生活区卫生费、计划生育管理费、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类公共费用、因交叉作业与配合而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停窝工费等。5)住宿要求:甲方不提供住宿,由乙方自理,费用已在此综合单价中包含,不再另行计取

  纳税人种类

  纳税人种类为以下的:2 种

  1、一般纳税人,开具3%增值税专票

  2、一般纳税人,开具9%增值税专票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增值税专票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响应和认可情况

  (必须填写,未填写的视为废标)

  响应

  附件13:分包单位负责人信息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社保信息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安全管理

  附件14

  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项目部和分供单位双

  方的行为,促进合作双方单位的廉政建设,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

  订立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责任

  (一)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履行合同相

  关规定。

  (三)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

  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反映。

  第二条项目部的责任

  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阶段、施工合同签订、

  材料设备认价、现场签证、工程验收和结算等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 不准向分供单位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在分供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项目部或个人支

  付的费用。

  (三) 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分供单位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

  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

  方便。

  (四)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分供单位和相关单位

  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 不准向分供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部

  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供单位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分供单

  位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项目部的权利

  (一)

  分供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责任行为,甲方

  有权处以合同额3%-5%比例的违约金,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

  以扣除。

  (二)

  分供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责任行为,甲

  方有权取消分供单位中标资格、终止合同、重新进行竣工结

  算等处理决定。

  (三)

  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甲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四条分供单位的责任

  应与项目部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

  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

  筑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项目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项目部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

  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接受或暗示为项目部、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

  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

  供方便。

  (四)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项目部、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

  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项目部上级单位的审计、

  监察工作。

  第六条本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章):分供单位(章):

  项目 经理:分供单位负责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附件15: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总包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确保建筑施工高效生产,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签订的 工程分包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乙方招聘、管理或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1.本协议所称农民工,是指为乙方提供甲乙双方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劳动的农村居民及其它乙方雇佣、管理、招聘或与乙方具有劳动关系的从事建筑工种劳动的工人。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乙方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乙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有权进行全面监督。

  2.乙方应当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与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乙方应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将农民工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工资标准、工资银行卡号等)上报甲方备案。

  3.为本协议约定的工程提供劳动的乙方的农民工工资应委托甲方代发,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且乙方同意该代发制度为甲乙双方所签的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且应当提供签署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与当月工程形象进度、进度工程款等情况一并交甲方。乙方每月除向甲方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外,还应提供乙方签字盖章的承诺书(承诺书应说明乙方在本项目截至当期进度累计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的人数、累计应支付金额、累计已支付金额、累计尚欠金额,待尚欠金额支付完毕后,乙方在本项目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此后乙方及乙方下属的班组、农民工等不得再向甲方索要农民工工资,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农民工上访甲方被迫支付、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以及被诉讼而承担的支付责任或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且每次向甲方自愿承担甲方损失额130%的违约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工资发放后乙方应每月在工地显要位置加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接受监督。乙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乙方应保证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为农民工本人开户的一类卡,否则导致错发、重发、少发农民工工资等错误后果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

  甲方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及现场实际进度审核乙方已完产值,如果乙方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当期或累计总额超过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额,则超过部分应先由乙方自行支付,未超过部分由甲方代为支付。

  若因乙方提供农民工的工资发放资料信息不准确,导致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出错,或不能按时发放,乙方应自行垫付出错部分工资,并且应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重新办理代付手续,由此导致给甲方或乙方造成额外经济损失,则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以及按照甲方的农民工工资代付制度,委托甲方将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乙方委托甲方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以及根据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资料。

  5.乙方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于每月25日前交由甲方备案,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卡账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与签字视频等内容,以上资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因乙方未按时提供或提供资料虚假或者错误导致工资支付延误的责任或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应按照甲方农民工工资代付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7.乙方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且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_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如乙方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或其他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或甲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制度等行为,发生农民工欠薪、上访、诉讼等纠纷的,甲方有权直接代付,并处以乙方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该代付款项和相应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乙方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甲方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资料,乙方应当对劳资专管员工作予以无条件配合。

  8.乙方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乙方负责清偿,违约责任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同时因该行为导致农民工欠薪而上访、闹事等不良行为发生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9.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中综合单价的组价明细如下,甲方将按照组价明细中人工费比例按期拨付乙方农民工工资:

  工程量综合单价组价明细表

  单价编号

  项目

  项目特征

  计量规则

  工作内容

  单位

  综合

  单价

  综合单价组价明细(元)

  主材损耗率

  人工费

  主材费

  附材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

  规费

  税金

  1

  10.乙方存在如下不良行为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违约金从下一批次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序号

  不良行为内容

  处理措施

  1

  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违约金10000元/次

  2

  未对农民工实施实名制管理

  违约金10000元/次

  3

  不配合劳资专管员监督管理

  违约金5000元/次

  4

  未及时准确编制、提交工资支付表

  违约金10000元/次

  5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

  违约金10000元/次

  11、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附件16:电子印章使用责任承诺书

  电子印章使用责任承诺书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承诺人 因与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康复大学项目创新核等部分一标段1#楼4-5层精装修工程合同工作的需要,使用“”的电子印章,为保证该电子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维护合同相关方利益不受损害,特承诺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已知悉电子印章与传统物理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承诺人确保在大家签_台注册、认证时,使用的企业信息和个人相关信息真实有效,认可在大家签_台(https://app.cscec8b.com.cn/djqsystem/esign-web)使用电子印章签署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在大家签_台合同签约流程。

  二、确保对大家签_台相关签署人员账户严格保管、严格使用:

  1、本人外的企业内其他成员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收款经办人等相关签署人账户进行签署的,不影响签署文件的有效性,承诺人认可该企业成员已取得相应签署人的授权。

  2、本企业成员外的人员使用本单位相关人员账户进行签署的,不影响签署文件的有效性,承诺人认可使用人已取得本企业及相应签署人授权。

  3、自行承担因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印章错盖、签名错签等影响合同效力、履行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遭遇账户失密、系统被侵入等可能影响签署合同效力的情形,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通知签署相对方,否则承诺人愿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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