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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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的全部相关劳务工作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该工程的劳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二、工程劳务承包范围的区段和范围

  (一)工程劳务承包区段:。

  (二)工程劳务承包范围:包含本工程设计技术文件(包括不限于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及经济技术核定单)、施1

  第二篇: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承 包 班 组:

  分包工程名称:

  施 工 地 址:

  发包人(全称):

  承包班组(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1.2工程概况:。

  1.3分包工作范围内容: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班组根据工程所需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第四条合同价款

  按钢筋配筋单数量确定承包价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发包人应于每月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工程交工后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班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就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班组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班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班组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3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

  第八条文明施工

  发包人、承包班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

  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第九条材料机具供应

  9.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承包班组自备的工具为:双方确认防护用具:

  9.2由承包班组自备的工具须其自行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9.3承包班组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工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9.4对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和材料的使用规定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第十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0.1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班组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条。

  10.2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班组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班组进行整改。

  10.3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承包班组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作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并有身份证明的合法公民。

  11.2承包班组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三)。

  11.3承包班组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11.4承包班组确认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和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复印无效。

  其它事项:发包人签字: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承包班组签字: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劳务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蔡俊杰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1月17日。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14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2014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2014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14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

  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不能成立

  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

  (1)被告已按双方2014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

  (3)在2014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前。即使按照原告主张的付款时间2014年2月8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

  (4)在2014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款日期的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条款。

  2、按照旧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也无事实根据

  (1)起算点没有根据

  第一、原告主张送达的结算书,被告从未收到过;

  第二、即使根据合同,双方也无关于默认结算书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涉及的第24.2原文如下:“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该条文明确规定付款的日期为: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日内付款。 第三、实际上,双方共同委托求实公司鉴定的行为,已表明之前双方未有结算确认,否则还要委托鉴定作什么?

  第四、鉴定机构也未采纳原告所谓的结算书,即说明原告所说的确认不成立。

  (2)、索赔没有根据

  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6.4条的规定:此类索赔,原告应于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1天内,向被告发出索赔通知,被告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给予回复。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曾按合同向被告主张过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请求的赶工措施费、人员误工损失费、租赁费损失费用在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费用已支付完毕

  《鉴定报告》第5、6、7页对相关费用评估如下:

  1、赶工措施费

  《鉴定报告》第六条“相关事项的说明”的第1项已明确指出该部分费用不应支付:“关于劳务承包人申请的赶工措施费20万元,依据2014.8.10的补充合同的第九条:‘延期超过十天的,甲方不予支付赶工措施费’的规定及实际的情况,不予记取;”。

  2、人员误工损失

  《鉴定报告》中“综合楼结构已完工程劳务书”第六项第3、4、6、8条对春节后人员窝工损失、停工令造成的损失、解除合同造成周转材料次数减少损失、门卫等管理人员误工损失评定的金额分别为:135000、28000、133840、57670元。

  3、租赁费损失

  《鉴定报告》“综合楼结构已完工程劳务书”第六项第9条已对本项费用作出评定,金额15000元。

  上述费用,被告已按2014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向原告支付完毕,原告对双方已解决的事项又提起诉讼,显属滥诉。

  三、原告请求遣散费不能成立

  1、原告本身是劳务公司,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工程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关联性,公司对其员工可以继续留用,也可以辞退,这是公司自己权利。

  2、原告遣散费损失不成立

  原告提供的遣散费损失证明资料,是否确实存在相关人员无法确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些人员当时就在工地;另外费用支出没有领款人的签字,显然违背常理。

  四、本案违约的是原告

  原告在工期上严重违约,且在钢管焊接等施工质量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应在2014年11月17日完工,但至2014年5月8日解除合同时,原告仍未施工出地面,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第四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样本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样本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 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分包工作内容:_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及安装工程_____________

  范围包括:_开挖基坑/基础/钢筋混凝土主体/砌墙/抹灰/刮白/地面/上下水/电气等图纸_全部内容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2014___近年_10___月__30__近日,完工日期__2014__近年__12__月__15__近日,工期为__45____天。

  第三条 合同价款

  4.1 合同价款为:__100万___元(人民币)大写:_壹佰万___元

  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价款为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固定价格,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范围以外的内容双方协商解决。

  4.2.3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180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 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标准补偿。

  4.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

  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 发包人应于每月__3_近日对承包人完成的 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 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 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 元。工程开工后,合同价款

  分期支付:基础开挖完成支付工程款___50万___ 元,主体完成支付工程款_20万___元,全部工程完成支付工程款___10万___元,余3万元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5.3.2 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 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据收据(不带税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由乙方负责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合格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a.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b.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c.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e.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f.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八条 文明施工

  9.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9.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由乙方负责_________

  第九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_由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

  由____乙方______承担。

  10.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第十条 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负责于___2014___近年___10____月__28____近日提供施工图纸___2___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12.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__________,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_____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 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

  员变动率小于___%,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 承包人确认_张爱军____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 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近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朔州市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__一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doc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安塞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甲方将:边墙移民小区住宅楼3#楼模板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确保优质高效的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明确甲、已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承包内容及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边墙移民小区住宅楼2#楼

  2、工程地点:沿河湾边墙村

  3、承包内容:模板安装与拆除,模板支撑脚手架的搭拆,材料进场卸车及场内运输,各种材料在施工现场内的归类整理模板表面、方木的清理,施工期间对材料、机械设备的维护(防雨、防火、机械维修与保养)。

  4、所承包内容里含盖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与质量。

  第二条:工期

  1、总工期:依据施工进度计划。

  2、阶段性工期目标:以甲方阶段性施工计划为准。

  第三条:承包方式与工程造价

  1、承包方式:承包人工劳务及辅材(钉子、铁丝等小型材料)。

  2、本合同均含完成本项工程所有的工作内容和缺陷修复、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费用。除工程内容所列项目外,其他与本工程项目内容有关的施工项目应作为完成本项工程的辅助工作,不再另作计价。

  3、承包单价:

  所有模板综合单价为:㎡、实际㎡);

  4、付款方式:

  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计量支付与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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